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008 年 04 月 25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8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8年4月24日 2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康 复第三章 教 育第四章 劳动就业第五章 文化生活第六章 社会保障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 则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
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第四条 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4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