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案件集体探讨工作的一些思考为了进一步保证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合法、客观、公正的行政处罚,努力做到依法决策,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权力失衡、处罚不当,《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实施重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应当由部门负责人集体探讨决定。笔者参加了多起案件的集体探讨会议记录工作,从中发现了不少的问题,引起了自己对案件集体探讨工作的进一步思考。一、案件集体探讨的范围。国家安监总局 15 号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3 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 3 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集体探讨决定。上述 4 个方面的重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必须要经过集体探讨才能做出决定。对以往我们进行集体探讨的案件我们是否应该仔细排查一下,看看有哪些案件在该范围之内,有哪些案件在该范围之外,有哪些案件应该由集体探讨的而我们没有探讨,进行仔细整理,发现问题,及时总结,不断提高界定集体探讨案件范围的水平。那么对非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我们是否也可以由集体探讨作出决定?作者认为理应可以,对于一些难以把握的疑难案件完全可以召集部门负责人进行集体探讨。第一,相关法律法规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第二,集体探讨有益无害,可以集思广益,集聚大家的聪慧才智和意见,互相探讨,形成更加合理的决策,防止作出有失公允和错误的决定。二、进行集体探讨的前提条件。作者认为召集部门负责人集体探讨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个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必须已经立案,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依法对其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这是最基本的一个条件;第二个是案件调查工作基本完毕,违法行为事实必须已经查明,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当事人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事实确凿、不容置疑;三是案件承办执法人员及把关负责人已形成初步的拟办意见,相关参加探讨人员就案件的整个情况已经有了具体了解,对案件实施怎样的行政处罚已经进行了自己的思考,有了具体的想法和意见。三、案件集体探讨的内容。作者认为应包括以下二点:第一个是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条款的适用问题,也就是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具体违反了哪部法律、法规第几条第几款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