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林业贴息贷款工作管理办法山东省林业贴息贷款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山东省林业贴息贷款工作,加强林业贷款的管理,促进山东省林业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信用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山东省范围内实行农村金融服务的全部农村信用社
第三条 农村信用社应当在其所辖地区内组织开展林业贴息贷款业务,并根据规定开展财务核算、资金监管和风险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林业贴息贷款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从财政预算拨款和各级金融机构借款两部分
第二章 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管理第五条 农村信用社各级组织应根据当地林业进展需要,设立相应的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项目:(一)林木育种、培育、植树造林、管护等林业生产项目;(二)林下养殖、休闲旅游、林产加工等与林业相关的非林业生产项目
第六条 农村信用社应根据所在地区的林业进展情况和贷款需求,确定林业贴息贷款的担保方式和金额,并向相关部门报备备案
第七条 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健全林业贴息贷款审批程序,并严格执行贷款审批标准
贷款项目经过审批同意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放款,并及时实施财务核算
第八条 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健全林业贴息贷款风险评估、监管、报告、预警和处置等制度,及时发现、控制和化解风险
第三章 贷款利率和优惠政策第九条 林业贴息贷款根据市场利率的 1
1 倍至 1
2 倍进行贴息,贷款期限不得超过 10 年
第十条 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政策性与市场化相结合的林业贴息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并及时调整贴息和借贷利率,保证贴息利率水平在较低水平
第十一条 农村信用社应当发挥贴息贷款的政策性作用,加大对重点林业进展项目的倾斜支持力度,提供必要的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合理融资,增强农村金融服务的实效性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评估考核第十二条 山东省农村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