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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矿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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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省煤矿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煤矿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的情况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安全生产法》、《突发状况应对法》和《XX 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项制度: 一、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二、煤矿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范围 根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煤矿重大危险源申报等级类型有:1、高瓦斯矿井;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3、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5、煤层自然发火期≤6 个月的矿井;6、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矿井; 凡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井工开采煤矿,都必须根据《安全生产法》、《突发状况应对法》的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并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 二、重大危险源等级分类 根据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和能量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严重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四级: (一)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 (二)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三)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 (四)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三、重大危险源评估 煤矿企业每两年至少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 1 次安全评估;并将安全评估报告及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煤炭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以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对重大危险源及时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有关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 安全评估工作应当由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进行,或者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从事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检验、安全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检测检验和安全评估的结果负责。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下述内容:1、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2、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3、危险、危害因素辨识与分析;4、可能发生事故的种类及损害程度;5、重大危险源等级;6、监控措施方案及防范措施计划;7、应急救援预案效果评价;8、评估结论与对策建议等。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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