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消防标识设置标准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法律规范人员工业企业消防标识设置,培育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能力,提高单位的消防管理水平,根据《全省推行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实施意见》,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加工、制造、仓储等工业企业。第三条 工业企业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应当设置总平面布局标识,标明单位的消防水源(天然水源、单位室外消火栓及可利用的市政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消防车通道、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安全出口和疏散路线、主要消防设施位置等相关内容。总平面布局标识设置在室内的,不应小于 0.5 平方米,设置在室外的不应小于 1 平方米。第四条 工业企业主要出入口、会议室、生产车间等部位应利用电子屏、固定宣传版面等方式设置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宣传单位安全经营理念的标语口号、火灾防范措施、火灾报警、火灾扑救、逃生自救常识等相关内容的标识。第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标识,并应当设置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章程标识。第六条 易燃可燃物质仓库入口处应当设置“严禁使用明火”、“禁止吸烟”标识,墙上应当设置消防安全制度、操作章程标识;仓库要划线标明储存区域、墙距、垛距、梁距。第七条 易燃易爆场所入口处应当设置警示性标识,还应当设置安全管理规程标识,标明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章程、注意事项及危险事故应急处置程序等相关内容;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应在醒目位置设置标识,标明储存物品的类别、品名、最大储量、灭火方法及其注意事项、第八条 输送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的管道,应在醒目位置设置标识,标明输送物质的类别、流向。第九条 操作失误极易引发火灾危险事故、影响灭火救援效能的关键设施部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标明操作方法及其注意事项。第十条 办公场所、生产厂房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正上方应当设置灯光“安全出口”标志。第十一条 疏散走道应当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设置位置应在疏散走道及转角处距地面高度 1 米以下的墙面上,且间距不应大于 20米;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 10 米;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 1 米。第十二条 安全出口门上应当设置“严禁锁闭”标识;常闭式防火门上应当设置“防火门请随手关闭”标识;普通电梯应在电梯门及附近设置“火灾时严禁使用电梯逃生”标识。第十三条 灭火器宜放置在灭火器箱内,灭火器放置点、灭火器的箱盖上方应当设置标识,标明名称、操作使用方法、维护保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