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2-1】本案中,王小强的个人独资企业因受骗造成损失,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王小强与其父母在经济上是相互独立的,因而其家长不负有所谓的连带责任,法院不会支持对方此要求
对方可以要求王小强在未来数年内分次还清
【案例2-2】在本案中,李某不符合我国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条件,他的设立申请当然也不会被批准
(1)李某身为国家公务人员身份决定了李某不能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
(2)《个人独资企业法》明确规定,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
而本案中,李某打算和其表弟王某共同经营个人独资企业,显然违反了法律关于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人数规定
(3)李某拟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以及《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法律在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名称上严禁采用“有限”、“有限责任”以及“公司”的字样
【案例2-2】(4)关于企业申报出资问题,李某的做法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为虽然在个人独资企业的申报出资问题上采取的是由投资人自愿申报的原则,但是申报出资是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必备条件之一,不能缺少
(5)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因为李某拟成立的是饮食业的企业,其经营场所即酒楼的场所当然是其设立该独资企业的前提条件
【案例2-3】是个人独资企业
其设立过程中有两处错误:第一,申请书上应当注明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出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二,名称不合法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宏发企业的名称可以叫宏发食品加工厂,宏发食品加工部
【案例2-4】未经张某同意与某公司签订交易额为10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