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过程当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1)城市市区范围以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城市建筑施工项目,必须在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当地环保部门领取《建筑施工噪声排放申报登记表》,并按要求如实申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实行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3)施工项目必须取得环保部门发放的《建筑施工噪声排放许可证》,并严格根据排放许可证规定的要求施工。(4)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区域内,禁止夜间(晚 22:00 至次日早6:00)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特别需要必须连续工作的,施工单位必须办理县级以上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提前五日向当地环保部门审批夜间施工许可事宜,经批准后,夜间作业还必须公告附近居民。(5)严格执行《河北省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保护规程》的有关规定。a) 合理摆放施工机械,把噪声降低到最低点。b) 严格根据相关规定时间施工,即早 6:00 至晚 22:00。c) 夜间施工必须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公告周围居民。d) 施工现场不得产生与施工无关的噪声。e) 在居民区施工,起床时不得吹哨、敲钟及大声喧哗。f) 施工现场不得焚烧任何废弃物。g) 饮水锅炉及炉灶必须符合消烟降尘规定。h) 夜间照明设备要避开照射居民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