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未能根据相关规定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担任大中型工程项目经理的,对项目经理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 35 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二)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对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62 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58 条或第 66 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三)违反相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的,对项目经理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 37 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未落实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规章管理制度和操作章程的,对项目经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58 条或第 66 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二)未能根据相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对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62 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58 条或第 66 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未能根据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的,对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64 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73 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二)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拟定安全技术措施的,对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65 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58 条或第 66 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三)未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对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65 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58 条或第 66 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四)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对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64 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58 条或第 66 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未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的,对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65 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7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