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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供应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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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供应合同的内容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材料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1)标的标的是供应合同的主要条款。供应合同的标的主要包括,购销物资的名称(注明牌号、商标)、品种、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技术标准或质量要求等。(2)数量数量是供应合同文本中衡量标的的尺度。供应合同标的数量的计量力法要根据国家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或按供需双方商定的方法执行,不可以用模糊不清的计量单位。对于某些建筑材料,还应在合同文本中写明交货数量的正负尾数差、合理误差和运输途中的自然损耗的有关规定及计算方法。(3)包装包括包装的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产品的包装标准是指产品包装的类型、规格、容量以及印刷标记等。包装物除国家明确规定由需方供应的以外,应当由建筑材料的供方负责供应。包装费用一般不得向需方另外收取。假如需方有特别要求,双方应在合同文本中商定。假如包装超过原定的标准,超过部分由需方负担费用。低于原标准,应相应降低产品价格。(4)运输方式运输方式可分为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及海上运输等。一般由需方在签订合同时提出实行哪一种运输方式。供方发运,运费由需方负担。(5)价格按合同双方协商的价格确定。价款或者酬劳不明确的,根据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根据相关规定履行。(6)结算结算指供需双方对产品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进行货币清算和了结的一种形式。我国现行结算方式分为现金结算和转账结算两种。转账结算在异地之间进行,可分为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证、汇兑或限额结算等方法。转账结算在同城进行,有支票、付款委托书、托收无承付和同城托收承付等。(7)违约责任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实行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8)特别条款假如供需双方有一些特别的要求或条件,可通过协商,经双方认可后作为合同的一项条款,在合同文本中明确排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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