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中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一、勘察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章程,实行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二、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纳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别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三、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当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临时停止施工,并及时进行上报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四、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根据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五、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备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书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六、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