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专项监督交底为了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的监督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管理的通知》(仑建【2025】89 号)规定,结合我区检测实际情况,现在将有关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监督交底如下,望各方主体仔细严格执行
一、同一单位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下列(一)至(十七)项试块、试件及构备件必须根据有关法律规范标准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原则上必须根据质监站签发的《检测登记表》要求委托同一家检测机构检测(个别检测项目因检测机构条件限制不能实施的,但其检测项目也应在同一家检测机构受理大厅内送样受理并委托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检测)
为按质监站签发的《检测登记表》要求委托检测的、应委托同一家检测机构检测而未委托的或未能根据相关规定擅自委托多家检测机构检测的、检测数量不足等问题的,相关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
(一)水泥物理力学性能试验; (二)钢材(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试验; (三)砌墙砖机砌块强度试验; (四)建筑用砂(海砂、淡化砂)常规检测; (五)建筑用卵石碎石常规检测; (六)砼拌合物性能试验; (七)砼力学性能试验; (八)砼抗渗性能试验; (九)建筑砂浆配合比与力学性能试验; (十)预制桩(多孔板、檩条等)结构性能试验; (十一)脚手架钢管、扣件安全性能、力学性能试验(原则上一个单位工程钢管、扣件应不少于一个检验批,具体根据《浙江省建筑用钢管、扣件质量监督检验实施细则》要求); (十二)建筑外窗三性检测(外窗总面积 1000 平方米以下的工程试验 1 组;外窗总面积 1000~3000 平方米的工程试验 2 组;外窗总面积在 3000 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试验 3 组
对有各种尺寸、型式的外窗工程,应选择有代表性的外窗类型进行试验)
(十三)砼结构后锚固(植筋)检测; (十四)防水材料(包括各种卷材、涂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