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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模式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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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模式初探 一、会计信息披露模式的内涵及类型 会计信息披露模式是指对一定时期内会计信息披露的动因、方式、内容和特征等状况采纳抽象化和典型化的方法进行分类,从而形成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披露类型和定式。根据国内外学者讨论的结果,会计信息披露模式的基本类型有以下两种:一是自愿性披露。在所有权和经营权严重分离的现代经济社会,经济组织内部存在着广泛的委托代理关系。代理人为了激励委托人,在信息披露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前提下,会主动向会计信息市场释放有利信号,以猎取资源争夺过程中的优势地位。[1]二是强制性披露。会计信息市场存在信息不完备和信息分布不均衡的失灵现象,为了修正市场,防止出现“逆向选择”和“败德风险”,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标出发,需要权威部门对会计信息披露实行强制措施加以限定。[2] 假如对这两种基本模式进行组合,就会得到另外两种派生类型:一是强制性为主、自愿性为辅。实行该种模式,则大部分会计信息根据政府部门强制性规定的信息种类和数量披露,其余少部分依靠代理人的意愿进行披露。二是自愿性为主、强制性为辅。实行该种模式,则大部分会计信息根据代理人的意愿进行披露,其余少部分根据政府部门强制性规定进行披露。 二、影响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模式选择的因素 1.会计文化环境。国际会计学家Hofstede认为,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权力集中度、风险偏好程度、柔性和刚性等性格特点决定了会计人员的社会价值,包括职业自律和法律法律规范、统一性和灵活性、保守和乐观、保密和公开等。[3]基于这种观点,一个崇尚个人主义、权力比较分散、风险偏好较强和柔性的会计文化环境将会促使商业银行自愿披露会计信息。我国比较强调集体主义、权力比较集中,在会计文化上表现为统一稳健、保守、保密和风险规避,因此,会计信息倾向于强制性披露。 2.金融会计法律体系。法规体系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特点是在问题发生之前,实行完备和系统的法律条文予以规定,一般是比较详细和刚性;而英美法系的法律条文原则性比较强,更多的是依靠积累下来的大量习惯和判例指导司法实践,操作自由度比较大。通常来讲,大陆法系的国家,商业银行会倾向于强制性披露,而英美法系的国家则会倾向于自愿性披露。我国金融会计法规是商业银行会计信息生成和披露的硬性约束条件,具有大陆法系特点,因此,会计信息会倾向于强制性披露。 3.金融监管模式。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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