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思考 [摘 要]土地征收作为物权变动的一种特别形式,在我国一直被当作行政手段配置土地权利的一种方法。本文分析了当前中国土地征法律收制度存在的土地征收权的滥用、国家对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的垄断、对农民补偿不够三个突出问题,认为我国应在物权法中对土地征收予以规制,并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土地征收 补偿 在物权法中,征收是一种非常特别的物权变动形式,直接表现为对民事权利主体土地所有权的剥夺。目前中国的土地征收制度基本形成于计划经济体制下。在此种体制下,公权力相对于民事权利,不仅在观念上,而且在体制上一直是过于强大。事实上,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大量农民集体用地经征用转为国家建设用地。农村土地征收不仅涉及农民生存的切身利益,而且直接影响到农村进展和农业稳定。因此,法律必须对土地征收予以严格限制。 一、土地征收概述 土地征收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强制性的收归国有的行为。其法律特征在于:土地征收是强制剥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为,是物权变动的一种极为特别的情形。征收主体一方是政府,且政府以行政命令方式从农民集体手中取得土地所有权,集体必须服从,没有任何选择的余地。土地征收属于一种附有严格法定条件的行为。在各国立法中,征收必须严格根据法定的程序,其目的只能是为了进展公共利益,绝对禁止任何商业目的的征收,且必须对被征收人以公平合理的补偿。 2025 年宪法修正案对征收和征用的区分 在 2025 年宪法修正以前,我国法律一直未对征收和征用进行区分,法律明文规定的“征用”实际上是“征收”。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 10 条第 3 款修订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从立法上第一次区分了征收和征用。征收和征用虽有相同之处,但却有着本质的差别。其共同点在于,二者均对财产所有权人和他物权人具有强制性,在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而为征收或征用时,权利人必须服从。其区别在于,征收是国家从被征收人手中直接取得所有权或他物权的行为,其法律后果是导致权利的转移;而征用仅仅是国家在紧急状态下的强制使用,待紧急状态结束,被征用物返还给原权利人。 二、我国当前土地征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国家土地征收权的滥用现代法治国家出于对私法主体合法财产权益保护的需要,通常将土地征收限定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