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监管模式的理性选择 一、英、美、日投资基金市场监管体制模式的分析 英国监管模式分析
英国是现代投资基金的发源地,英国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一套以基金行业自律为中心的基金管理体制
英国模式以基金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为主要特征,强调建立和完善带有自律性的民间管理协会,并由协会制定出相应的规划进行自我控制、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而政府除适当的宏观调控外,并不具体干预基金业务
这种模式能够充分发挥基金行业的自律功能,有利于保持投资基金行业的长期稳定和法律规范,不易出现大起大落的波动对证券市场及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有积极作用
但该模式不利于形成全国统一的法律法律规范,法律功能弱化,而且很容易导致行业协会的垄断,致使基金的开放程度降低,这与现代市场经济的进展相矛盾,同时,也不利于一国投资基金的国际化进展和外资的引入
美国监管模式分析
美国对投资基金的监管始于 1929 年的世界性经济危机
在美国,投资基金的管理机关是证券交易委员会(SEC)
本世纪 30 年代,美国先后颁布了有关投资基金进展的各种法律法规,有《1933 年联邦证券法》、《1934 年证券交易法》、《1940 年投资公司法》、《1940 年投资顾问法》等
以法律为准绳来监督、检查和控制基金的行为,强调基金企业在法律约束下进行自律管理,该模式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进展要求,既能为投资基金的有序进展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又能为广阔投资者提供完整的法律保护,使得投资基金的进展充满了活力,但此模式弱化了政府功能,不利于投资基金的迅速起步和成长壮大,也不利于及时、有效地处理投资基金进展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
日本监管模式分析
日本的投资基金是在政府的积极提倡和支持下成长起来的,因而,日本投资基金监管模式的最大特征在于政府对基金进展的严格管制,通过政府职能机构制定强有力的措施来对基金进展的方向、规模及基金的运行和管理进行引导、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