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汽车责任保险制度及其缺陷讨论 内容提要: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有关道路交通事故作出了细致完备的具体规定
通过对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与相应建立起来的汽车责任保险制度的具体讨论,充分认识我国道路交通进展的现状与特点,探究我国道路交通及汽车责任保险制度的进展、完善途径,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责任保险、汽车责任保险制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一、从道路交通事故中民事责任的归责说起归责原则的立法采纳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进展,道路交通进展规模日益扩大,然则道路交通事故却有增无减
对道路交通事故所导致的赔偿责任进行准确确认与归责,对解除争端纠纷、及时赔偿损害、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及社会的稳定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是指确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属所必须依据的法律准则,即依据何种标准来确定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责任[1]
我国《民法通则》第 123 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假如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 107 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在事实上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指行为人只要给他人造成了损害,不论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有的学者认为,《民法通则》第 123 条规定的高速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应当包含道路交通事故,进而认为我国立法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采无过错责任原则
刚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6 条规定,“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以下方式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