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生产型增值税转型分析 增值税,就是针对商品的增加价值部分课征的税,根据马克思的商品价值理论,增值部分是指中的部分。增值税具有“道道征税,税不重征”的特点,这一特点使纳税人税负相对公平,有利于促进商品的生产流通和社会化大生产的进展,因此,被世界上 110 多个国家和地区广泛采纳。 根据税基的宽窄不同,增值税分为消费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生产型增值税三种类型,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是否允许对固定资产价值进行扣除,以及允许扣除多少。按国际通行惯例,消费型增值税在计算增值额时允许把当期购买的固定资产价值在当期全部予以抵扣;收入型增值税在计算增值额时,仅允许扣除当期转移到产品价值中去的那一部分固定资产的价值;而生产型增值税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任何固定资产的价值。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 一、现行增值税制度的实施和成效 我国从 1979 年开始在部分行业进行增值税的试点,现行增值税是 1994 年财税体制改革的产物。1994 年的增值税改革主要集中在扩大征收范围、简并税率、简化征收方式、实行价税分流和发票抵扣等几个方面,并且选择了生产型增值税而没有选择消费型增值税,这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考虑。 消除经济进展的过热状态。20 世纪 90年代中期,由于投资预算软约束,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投资饥渴症”以及非理性投资行为,固定资产投资高速增长,通货膨胀率居高不下,我国经济进展呈现过热状态。为了抑制当时过热的社会经济,我国选择了生产型增值税。 聚集财政收入,增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收入占 GDP 的比重逐年下降,从 1979 年的%下降到 1993 年的%,年均下降%.同期,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先升后降,从 1979 年的%上升到 1984 年“利改税”之后的%,此后,又逐年下降到 1993 年的%.财政收入的这“两个比重”偏低,使得中央财政赤字压力陡增,宏观调控能力受到制约和削弱。在这种情况下,1994 年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便是提高“两个比重”,增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生产型增值税由于不能对购进固定资产价值进行抵扣,有利于扩大税基、增加税收收入,因而成为当时的选择。 此外,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所含税金,客观上有利于资本有机构成低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的进展,有利于扩大就业。这一点也是当时选择生产型增值税的一个重要原因。 从生产型增值税实行的情况来看,应该说,达到了税制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