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给水排水1.既有线上房屋建筑和给水排水设施,其建筑物或构筑物跨越或接近铁路线路以及施工时脚手架、防护设施、吊装机具等均应当符合《铁路施工技术安全规则》有关限定的有关规定。如必须侵入限界或在股道间施工应按《铁路施工技术安全规则》有关规定办理封锁、限速申请和设置防护。2.建筑物、构筑物跨越电气化区段施工时应当符合《铁路施工技术安全规则》的有关规定。3.从线路下穿越铁路轨道施工时,应该先会同设备管理单位,查明地下的沟、管线和构筑物的位置深度及走向,制定防护措施,进行加固或拆迁。4.给排水管路施工,应当符合下述规定: (1)管沟宜采纳人工分段开挖,分段回填,不得长距离开挖,暴露不填,必要时应实行支护。 (2)列车通过时管沟内作业人员必须临时撤离。 (3)跨越线路的股道下开挖管沟对扣吊轨的数量、长度以及列车限速等须经计算。施工中如沟壁发生坍塌及单路变形,应当立即实行有效措施,并必须在线路恢复到列车放行条件时,才能消点放行列车。 (4)施工现场应设专人监护。 (5)弃运开挖土石方不得污染道床、料具堆放不得侵限。 (6)管道接口不得设在轨道下。5.管道采纳顶管法施工时,除应当符合建设部“安全技术操作章程”外,还应当符合下述规定: (1)根据现场环境、管径、长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报铁路局批准; (2)工作坑应当设置防护围栏和警示牌,工作坑靠基础一侧应用土板顶挡支牢,如有松动变形,立即加固。 (3)顶管时应观测地面沉降,检查轨道高度变化,必要时应进行扣轨和限速行车; (4)列车通过时,应暂停作业,人员撤出避让。 (5)在客流集中地段施工,应有安全通道,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和充足的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