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兹的实证分析法学理论 凯尔森具有惊人的兴趣范围和创作冲动。终其一生,他在宪法、国际法、道德哲学、政治理论以及法哲学方面都保持着一种活跃的兴趣。在所有这些领域,他都做出了颇有价值的贡献,给它们带来了其深刻而毫不妥协的反思成果。在很多问题上,他的贡献具有持久的价值,并将在未来许多年里继续激励讨论者和学者们。 面对其所谓的凯尔森的晦涩,有些评论者表达了他们的恼火,并由于困惑已经放弃了他的某些核心学说。而我自己在努力探寻他的一些命题之意义时,间或也不免感到沮丧。但我总有这样一种感觉:他是一位努力解决某些更为艰难的法哲学问题的哲学家,他往往比任何人都更好地理解这些问题的复杂性。我时常发现我对他的某些学说感到困惑是由于没能领悟那些凯尔森着手处理并力争解决的难点。他的核心学说在我脑际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形象。每次我回头重看它们便能发现从前我所疏漏的新的深度和新的见识。因此,作为对其着作持续扩大的影响力我个人之不胜感叹,我选择再次回去评述凯尔森的一些基本学说。 一 凯尔森逻辑严密的名声堪与他的晦涩相媲美。他确实重视并渴求达到这种逻辑的严密。他的作品有一种一丝不苟的迷人感觉。当然,这种一丝不苟不是一个保持个人风格的问题。它成为其法律理论的基石,法律的纯粹性。 众所周知,凯尔森的理论是双重的纯粹。它排除了社会学和心理学的讨论,并将法律与道德相分离。 第一种纯粹招致了很多批判,通常被认为是完全不足信的。这些批判基于这个或那个完全不同的两种异议之上。第一种异议是,不考虑法律机构的行为和意图,就不能确定法律的内容。 第二种异议则是假如没有在法律的社会环境中讨论法,没有强调它在实践中的实际作用,一个人就不能够正确评价法律及其重要性。这两种异议都很常见,我就不再详细论述它们了。但是,让我对第二种异议做几点评述。 毫无疑问,法哲学的部分任务是解释方法,以此来确定法律的存在及其内容。假如不考虑实践和对法律机构表现出的态度,法律的存在和内容果真不能确定,那么我认为,第一种异议对凯尔森的理论就是一种重要而有效的异议。不甚明显的是,第二种异议根本不是一种异议。凯尔森没有否认社会法学的可能性。他乐于主张以下四个命题。第一,除社会学法学外还有一种独立的讨论-法律规范法学,它的主题是不同的。法律规范法学讨论法律的法律规范,也就是讨论人们应当如何依照法律行事。它不是讨论他们实际上如何行事的一种讨论。第二,既然排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