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与缔约过失责任 1998 年 4 月 6 日,被告某镇政府为发包所属水库的承包经营权,向社会发布《招标承包须知》,《须知》中言明:于1998 年对某水库进行公开招标活动,所发包的水库养鱼面积为 200 亩
凡参加投标者,须在投标时交 2000 元风险抵押金,如未能中标,风险金如数退回;如中标,风险金则计入承包金内,但中标后反悔不愿承包者,该风险金概不退回
承包的水库以每年 5000 斤花莲鱼为基数,每级差额100 斤,逐级递增,取最高投标者为中标
中标者须在 2 小时内交齐 1998 年度承包费,如不能按时交齐,镇政府有权另包第二中标人,已交款额作废
中标后,由镇政府为中标者签订承包合同,并办理公证
水库承包期限 5 年,到期镇政府自动收回为止
1998 年 4 月 9 日,原告张某在投标时中标,并依约交齐了 1998 年度承包费及公证费,同时被告知作好接库准备,但双方未签订承包合同
4 月 16 日,张某与外地一养殖专业户签订了一份购销鱼苗合同,并向其交付了 11500 元的定金
随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接库,被告均借故推辞
原告与养殖专业户的购销合同因此未能履行,定金也未能收回
5 月 20 日,被告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告,因原水库存在争议事宜,未处理完毕,镇政府不能签订承包合同
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交付水库,并承担相应责任
确定本案被告是否承担责任及承担何种责任,首先要确定承包合同是否成立,而判定合同是否成立的关键在于认定被告的招标行为属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所谓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图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从法律性质上讲,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作出后,即对要约人产生约束力,假如要约人违反了有效的要约,将承担法律责任
要约邀请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作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仍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
要约邀请只是吸引他人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