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如何发挥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优越性 摘要:发挥中国特色检察制度优越性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落实《宪法》对检察机关独立性定位,合理配置检察机关与地方权力制约关系;二是强化外部监督,检察权在制约中实现有限制的独立:三是扩充检察监督职权和监督手段,确保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功能的落实。关键词:中国特色 检察制度 优越性 一、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优越性 检察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检察制度的性质由国家的意识形态和国体性质决定。尽管检察制度在功能或者设计目的上体现出相似性,但不同国家的检察制度由于其不同的国体形式决定了不同的本质特征。 第一,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即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也是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本质。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人民性决定了社会主义检察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和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的指导思想,把维护好人民权益作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怀、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致力于为人民安居乐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第二,我国检察机关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一方面,在国家体制中具有独立国家机构的地位,由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平行设置的国家机关。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行使职权具有独立性。 第三,我国检察制度符合社会主义国家宪政体制,是权力制衡的优胜模式。在这种国家权力结构模式中,检察机关作为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一个独立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专门行使检察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能确保“议行合一”中央集权的顺利实现,以及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 第四,我国检察机关职能的发挥以法律监督为导向,为检察机关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充分发挥作用提供了宽阔的空间。 第五,我国检察机关享有一系列以法律监督为目的的具体职能,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供了必要的手段。 二、发挥中国特色检察体制优越性需要处理的几大关系 (一)处理好党的领导与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 检察权的行使必须保持一种独立性。国家通过宪法制度和司法制度确立检察机关的司法和法律监督功能,目的是使检察官去维护法制,而不是要检察官服从于法制规定以外的任何意志,更不允许检察官执法违法。检察机关执行法律监督职能,尤其是对那些握有重要政治与经济资源的人物和团体,对那些具有一定的政治和社会敏感性的对象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