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的物权凭证特征初探 摘要:提单作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文件,具有物权凭证的特征。一般认为,提单的转让也就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但实际中存在许多弊端。本文认为提单持有者物权的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分析了提单的转移并不一定意味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指出了并非所有的提单都是物权凭证,并初步探讨了提单作为物权凭证应具备的条件。 关键词:提单;所有权转移;物权凭证;条件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它具有三个重要法律特征: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是承运人接受货物或货物装船的收据;提单是货物的物权凭证。提单可表明货物的所有权归属。一般而言,依商业惯例,谁持有提单谁就拥有货物的所有权,提单的转让就表明了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但提单持有者物权的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且并非所有的提单都是物权凭证。正确认识和理解提单的物权凭证性质,对提单物权理论的完善及国际贸易实践都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提单持有者物权的行使 就提单的物权凭证特征而言,虽然提单持有者能够据以证明其所享有的绝对物权,但物权的行使范围并未得到充分的确定,只有清洁的提单,才能从权利的质与量两个方面标定一个完整的、可准确主张物权的存在,这就是“清洁”提单所具有的定量性。法律视收货人为被动的、无辜的第三方,其权利完全建立在对提单的信赖上,提单制度则充分保护这种信赖。承运人负有及时、安全运输货物的义务,卸货时假如发现货物有残损,承运人该对此负责,除非他能证明货物残损是由于能免责的原因或是在装船以前货物本身的缺陷所致。而清洁提单是承运人收到托运的货物且货物表面状况良好的初步证明。 二、提单的交付与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通常,许多人认为提单的转让也就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但实际上由于各国法律的不同,对此国际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英国货物买卖法对所有权转移的问题,主要是区分为特定物买卖和非特定物买卖。对特定物,所有权何时转移取决于双方当事人意旨;而非特定物的买卖,在货物特定化之前,所有权不会转移给买方。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在把货物确定在合同项下以前,所有权不转移给买方。法国民法典以买卖合同的成立决定货物的所有权的转移。德国法对所有权转移规定为:动产以支付标的物为条件,不动产以向主管机关登记为条件。正是因为各国法律在此问题上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