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小米粒文库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施工安全措施监督备案制度

施工安全措施监督备案制度_第1页
1/2
施工安全措施监督备案制度_第2页
2/2
施工安全措施监督备案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特制定本项制度。第一条 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的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建设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第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将安全施工措施报建委进行审查。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 15 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措施报送建委进行备案。第三条 报送施工安全措施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 (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地下设施情况(附图); (三)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四)施工现场所需费用计划情况; (五)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外电防护、配电线路敷设情况; (六)施工单位安全方案,包括临建设施、安全施工管理、安全防护设施等; (七)其他应提供的备案资料。第四条 拆除工程在施工 15 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下列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建委审查,各区每季度向市建委汇总上报拆除工程项目明细。 (一)拆除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水电及设备管理等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包括安全技术措施、施工计划、采纳机械设备、扬尘控制、废弃物堆放与清运等情况; (四)在拆除施工中需要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第五条 中标施工企业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完成施工之前期准备。负责安全施工措施审查的市和区(县)建委,除依本制度审查报送的备案资料外,还应委托市或区(县)安全监督机构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对现场情况和报送资料不符的,市和区(县)建委不予审查通过,同时作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加盖公章予以认可。第六条 对建设单位不履行规定的安全责任,未报送安全施工措施或审查未通过的,市或区(县)建委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拆除工程未进行备案的,不得施工。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

施工安全措施监督备案制度

确认删除?
VIP
微信客服
  • 扫码咨询
会员Q群
  • 会员专属群点击这里加入QQ群
客服邮箱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