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规定江 苏 省 人 民 政 府 令第 84 号《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5月3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省 长二○一二年六月六日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渔业生产安全事故,保障渔业生产者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从事渔业生产以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从事渔业生产以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从事渔业生产以及相关活动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从业人员依法享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履行安全生产的义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的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对其行政区域内渔业生产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实行渔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行多种形式,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的宣传,提高渔业生产者的安全生产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