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转管理办法2.1 为了进一步加强污染源监管,预防污染事故,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充分发挥在线监控系统的作用,根据国家《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2.2 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转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2.3 公司自动监控系统是经过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并正常运转的,其数据作为公司进行日常环保考核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2.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闲置、拆除、破坏自动监空设施以及改动自动监控系统参数和数据。2.5 公司安全环保部环保科负责以下工作:2.5.1 根据上级环保部门下达的安装自动监控设备任务,参加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2.5.2 核实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使用是否符合要求;2.5.3 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转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2.5.4 负责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转和维护。2.5.5 对于不根据相关规定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单位提出依法处罚的意见。2.5.6 在线监测设备需要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事先报经环境保护相关部门批准。2.5.7 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档案管理。2.6 建设自动监控系统必须符合以下要求:2.6.1 自动监控设备中的相关仪器应当选用经国家环境保护部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2.6.2 数据采集和传输符合国家有关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和接口标准的技术法律规范;2.6.3 自动监控设备应安装在符合环境保护法律规范要求的排污口;2.6.4 根据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技术法律规范,环境监测仪器的比对监测应当合格;2.6.5 自动监控设备与监控中心能够稳定联网;2.6.6 建立自动监控系统运转、使用、管理制度。2.7 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转和维护,应当遵守如下规定:2.7.1 自动监控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2.7.2 自动监控设备的使用、运转、维护符合有关技术法律规范;2.7.3 定期进行比对监测;2.7.4 建立自动监控系统运转记录、自动监控设施档案;2.7.5 自动监控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当及时检测、修理并向环境保护相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应当采纳人工监测方法报送数据。2.8 自动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当事先报经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