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在建高速公路的重大危险源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监控,管理等有着明确的有关规定.高速公路建设施工属于高危行业中的建筑行业,,事故多发,易发,因此,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显得极为必要.但在实践中,由于对重大危险源的认识模糊,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误区,值得探讨和完善..目前,在建高速公路通行的做法是,各个施工合同段自行建立重大危险源清单,这些清单一般来源于模仿,或者仅凭简单的常识和经验,没有经过仔细地辨识确认,.于是,有的把安全事故隐患列为重大危险源,如人的不安全行为(三违),物的不安全状态(漏电),管理上的缺陷(规章管理制度不健全)。有的把事故类型列为重大危险源,如高空坠落,机械损害,坍塌,触电等.有的把分项工程列为重大危险源,如人工挖桩,墩柱砼浇筑,隧道施工,桥梁架设等.有的则把许多各种一般危险源列为重大危险源,如此等等,它们的共同地地方是概念模糊.似是而非,因此,从严格意义上来说都不宜列为重大危险源,那么,究竟应当怎样进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使之进一步改善和完善呢?一、首先应当明确辨识的依据,并提出具体的标准.《安全生产法》对重大危险源的定义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2025 年分布的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2025-0500)排列出了 142 种危险有害物质及其临界量,2025 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又提出了 9 种重大危险源的申报范围.从这些法律规定来看,重大危险源均有明确的依据和标准,均有具体的数量或数据,当然,在建高速公路有某些特别性,假如生搬硬套这些法律条文,似乎找不到重大危险源.但根据事故是能量意外释放的理论,危险有害物质和一定潜在的能量均可视为危险源.因此,可以认为,在建高速公路重大危险源的依据主要是一定的潜在能量,并应有具体的数量或数据.二,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评价是一项专业而严谨的工作.它包括1,辨识各类危险因素及其原因与机制.2 依次评价已辨识的危险事件发生的概率.3,评价危险事件的结果.4.评价危险事件发生的概率和发生后果的联合作用.6,风险控制.因此,这项工作应当而且必须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人员或委托安全服务中介来进行.显然,各施工合同段缺乏相应的能力和条件,还不能胜任这一工作.施工单位能做的只是建立一般危险源清单,而对于重大危险源,在没有可以对比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