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构成要素是什么【问题提出与解析思路】 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包含了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承诺、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成立等许多个法律行为和法律制度
《合同法》第 13 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可见,要约是合同订立的启动点和起始点,是当事人实质进行合同订立过程的开始
那么,什么是要约呢
【问题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 14 条的规定,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的特定的意思表示
一方面,要约是具有明确目的性的意思表示,就是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
要约中应明确说明此目的,而不是仅仅向特定人发出就可以了
另一方面,要约对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具有特定的约束力,即要约人应受发出的要约的约束,这是他的一种许诺;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可据此做出承诺而使合同成立
可见,要约的法律效力是双方面的
所以理解要约本身的内涵时,不应只停留在是一种具有目的性的意思表示的层面上,而应考虑它本身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规定的合格要约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要约应当有相对人承诺即成立合同而受其约束的确定意思
一方面,要约应明确要约人与接到要约的人订立合同的明确意思,如果不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思,即使受要约人同意,也不可能成立合同,也就不是要约
如甲向乙提出“我正在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家具,价值 10 万元”,显然甲并没有决定订立合同,但如果甲向乙提出“我愿意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家具,价值 10 万元”,就表明甲已决定订立合同;再如新产品发布会、不是为销售而仅是展出的产品展销会、博物馆内展出的文物,因不具有与出席展会的人订立合同的意思,所以不构成要约
另一方面,要约应当有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即成立合同并受其约束的表示
如果要约中声明,要约人接到承诺后,可自由确定成立合同或不成立合同,那么受要约人的承诺就并不产生成立合同的效果,这种意思表示也就不构成有效的要约
(2)要约应当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