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考核办法一、对在消防工作中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个人,给予 50-250 元奖励。1、普及消防安全知识,落实防火安全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预防火灾事故成绩突出的;2、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表现优秀的;3、对查明火灾事故有突出表现的;4、在消防工作中及其他方面做出卓越成绩的;5、改善消防基础设施方面有显著成效的。6、凡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分别处以 50-250 元罚款:谎报火警的;当班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者;长时间占用电话延误报火警的;有意损坏消防器材、情节较轻的;有意或故意阻碍报警和消防人员、车辆执行公务的;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的;进入油气区人员不根据相关规定着劳保护具的。二、凡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分别处以 250 元以上250 元以下罚款:1、长时间堵塞、占用消防安全通道;2、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和储存、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违反消防安全章程规定的;3、擅自携带火种进入油气区等禁火区域的;4、在禁火区域擅自使用明火的;5、对批判和制止“三违”(违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6、延误、拒绝或者阻碍消防人员实施火灾扑救,调查火灾原因,情节较严重的;7、未经消防部门同意,有意破坏火灾现场的人员,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三、各班组所管辖的消防器材,由班组长负责检查,兼职安全监督员常常督查,对于消防器材的外表要保持卫生洁净、清洁, 摆放消防器材的地方不得堆放杂物,改变消防器材摆放的位置时,要经消防部门和站内领导的同意.四、各部位的配备的消防器材如有损坏或丢失的要及时进行更换和配备.五、有意损坏消防器材的要进行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