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工品使用与爆破作业安全操作章程1 本工程使用的火工材料由供货商在现场,按安全要求设库统一存储管理。火工材料由机电物资部门根据计划统一采购,爆破作业前派爆破人员从仓库领出送至爆破作业面。爆破完毕后,当班剩余火工材料,必须及时按手续办理退库。任何单位与个人均不得留存火工材料。2 所有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领用火工材料,必须将计划报经项目部工程部、质安部、机电物资部审批后,指定专人持“三证”(爆破证、监炮证、押运证)领料,非指定领料人不得领取火工材料。3 所有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必须按经由项目部工程部审核后的实际施工用量领用火工材料。4 无“三证”的施工单位需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委托经项目部工程部、质安部许可的持有“三证”的单位实施爆破作业。5 在装卸和运输火工材料时禁止吸烟和携带发火物品,炸药与导爆材料在搬运过程当中应分别搬运。6 使用汽车运输火工材料时,必须严格遵守下述规定:6.1 汽车应装设专门的缓冲器。6.1 汽车的排气管应引至前面散热器的下面,并使排气孔斜向下或对地面。6.3 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必须注意防止急刹车或意外事故的发生。6.4 汽车行驶在视线良好的情况下,时速不得超过 20km,在弯多坡陡、路面狭窄处行驶,应当保持时速 5km 以内。行车间距:平坦道路应大于 50m,上下坡应大于 300m。6.5 途中遇雷雨停车时,应停在距树林、住宅或建筑设施 200m 以外的空旷处。7 装运火工材料的一切运输车辆,严禁开快车或抢道行驶。8 爆破作业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爆破员实施。9 所有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要严格执行本工种或本岗位的安全责任制,常常检查作业面的安全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必须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并及时实施。10 在同一工作面,露天浅孔爆破不得与深孔、洞室大爆破同时进行。11 爆破材料在使用之前必须检验,凡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爆破材料一律禁止使用。制作每茬炮的起爆药包所用的炸药、雷管、导火索、传爆线,必须是经过检查合格的同厂家、同批号的产品。12 装药前,非爆破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均应撤离至指定的安全地点或实行可靠的防护措施。人员、设备撤离之前不得将爆破器材运到工作面。13 在无照明的夜间,中大雨、浓雾、雷电和五级以上风力(含五级)等恶劣气象条件下,均不得进行露天爆破作业。14 装药时要采纳木、竹制做的炮棍,将炸药轻塞,不得用力过猛和使用金属棒捣实。15 爆破前,点炮人员必须事先选定好可靠、安全的掩蔽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