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厂压力管道单位安全管理职责为了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转,减少事故,充分发挥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的作用。本项规定明确了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的职责。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并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压力管道的技术规程、标准,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二)应有专职或兼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三)压力管道及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时,有权利进行拒绝验收;(四)建立技术档案,并到企业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其委托的县级劳动行政部门登记;(五)对压力管道操作人员和压力管道检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六)制定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计划,安排附属仪器仪表、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的定期检验和检测、修理工作;(七)对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实行措施进行深度整治,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应以书面形式报告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主管部门和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八)对输送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压力管道应建立巡线检查制度,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定期演习;(九)按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压力管道事故,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仔细总结以往的经验和不足,防止事故的发生;(十)按有关规定应负责的其他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