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供电的保护措施1.电源电源是指用电户和用电设备获得电能的来源,如变电所或发电厂。电源也有它的相对性,对于一个供电系统末端的用户来说,如煤矿的采煤工作面,向它提供电能的是采区变电所,而采区变电所的上一级电源是中央变电所,而向中央变电所提供电能的有可能是矿井变电站。因此,电源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可以依此类推,直至区域变电站、发电厂。若供电系统中只有一个电源,当电源出现故障时,整个供电系统必定会全部中断供电,因而供电的可靠性极差。在煤矿供电系统中具备许多一类负荷,对一类负荷必须设置备用电源,以便在正常的工作电源发生故障时,由备用电源供电,从而提高供电的可靠性。为此,自矿井供电的电源应取自于电力网中的两个区域变电所或发电厂。2.供电线路为了进一步保证矿井供电的可靠性,对供电电源线路有如下要求:①《规程》规定:“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仍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年产 60000t以下的矿井采纳单回路供电时,必须要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的要求。”“每一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是指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电源不得少于两回线路,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在友生任何一种故障时,两个或两个以上电源、线路不得同时受到损失;在发生一种故障,且保护动作正常时,至少应有一个电源不中断供电,并能担负全矿井的负荷;在发生任何一种故障,且主保护失灵,以至所有电源中断供电时,应能在有人值班的变电所,经过必要的操作,快速恢复一个电源的供电,并能担负矿井的全部负荷。此外,‘‘矿井的两回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②《规程》规定:“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纳分列运转方式,一回路运转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两回路电源线路中,不运转的备用线路,假如不带电备用,就不能连续监视线路是否处于良好状态,即使线路完好,也会因倒换线路操作程序复杂而延误时机。若备用线路在备用期间发生短路、漏电、接地或断线故障,需要备用线路送电时,却送不上电,则起不到备用电源线路的作用。若备用线路采纳带电备用时,对其绝缘可随时监视、发现故障和排除故障,使线路处于良好的待运转状态。当运转线路一旦出现故障时,值班人员可在短时间内倒换线路送电,真正起到备用电源的作用。③《规程》规定:“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