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责任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 446 号令)的精神,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保障煤矿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签订《荥经县白家林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书》。 一、安全生产目标 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本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经营方针。 本矿生产经营必须遵守《煤炭法》、《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减少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煤矿负责人(法人)和经营管理人(矿长)对预防煤矿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二、安全生产管理 本矿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救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本矿的生产经营管理人(矿长)对本单位的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一)矿长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之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矿长未根据上述规定履行上述职责的,主管部门可以责令矿长限期组织培训,并依法进行处罚。 (二)矿长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本矿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常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立即停产,撤出作业人员,讨论整改方案,直至整改合格。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存档。 矿长未根据要求履行上述职责的,主管部门可以责令矿长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矿长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从业人员依照本矿的相关制度予以处理。 主管部门随时进行检查,发现从业人员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