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法律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法律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项制度。 一、矿职业卫生科根据矿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员工有策略,有方案地到永川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按 250 元/天进行补助。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进行上岗之前健康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之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新录用员工名单由生产科提供。 三、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各区队要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登记,每年 7 月向矿职业卫生科报告,矿职业卫生科核实后,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制订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生产科要及时向职业卫生科通报即将离岗的员工,职业卫生科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当及时告知员工本人,按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六、若发现有疑似职业病员工,职业卫生科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七、职业卫生科应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个人。除职业禁忌证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体检结果存入个人健康袋内保存。 八、对各单位管理岗位、辅助岗位的员工每 2 年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会同本矿职业卫生产组织进行 1 次健康性体检。职业卫生科要汇同相关部门开展作业场所健康促进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健康风险评估,改善作业条件、改变员工不健康作业方式、控制健康危险因素、降低病伤及缺勤率。 九、职业卫生科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根据相关规定期限妥善保管,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定期监督检查与考核。 十、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