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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退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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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退出管理规定加强药品采购和临床应用标准化管理,保证药品的质量,减少药品不良反应和药害事件的发生,特制定本项规定。 一.药品退出的概念 药品退出是指因各种原因停止药品临床使用,不再采购应用的过程。包括(1)因药品不良反应过大,存在使用的安全隐患;(2)医院发生药害事件;(3)上级通报、查处的假劣药品;(4)政策性药品淘汰,如新一轮药品招标未中标的药品等。(5)药品更新换代趋向被替换的药品;(6)其他应该淘汰的药品。 二.退出药品品种的确定1.本院临床使用常常出现不良反应,并且出现严重的不良反应的品种。2.由于药品质量问题引发医院出现药害事件的问题药品。3.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药监部门通报停用的药品。4.根据临床的需要应该更新换代药品。5.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未中标的药品。 三.退出的程序1.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药监部门通报停用的药品,药剂科应当立即停药,根据要求及时上报本院医务科或市药监局。2.对由于药品质量问题引发医院出现药害事件的问题药品,根据临床的报告,药剂科应当及时停药,及时向主管院长汇报。3.药学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临床使用的药品进行跟踪监测,根据临床反应当提出淘汰品种,交药事管理委员会会议探讨通过。4.对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未中标的药品,应根据上级的要求,除医院必须要使用的药品除外(根据要求上级备案),应退出。5.临床科主任(委员)在药事委员会会议上提出淘汰的品种,说明理由,通过后退出。6.所有退出的药品均应通过药事管理委员会决定后退出医院。 四.责任与要求1.全体药事委员会委员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从维护药品质量的大局出发,对我院的药品进行客观评价。2.仔细落实责任,在药物临床使用过程当中遇到药品质量问题时,要及时通报药学管理部门。3.仔细遴选本专业的药物,及时淘汰疗效差、不良反应大、质量不稳定的药品。4.仔细落实上级有关药品使用质量相关的通报,及时停用问题药品,防止对病患的损害。5.对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规促销的药品,医院要及时停药,根据医院相关的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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