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度工作岗位责任制一、岗位责任制第 1 条 调度室调度员协助调度主任做好矿井的安全、生产的日常调度指挥。对矿井的安全、生产进行协调、指挥、监督,并遵守公司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和调度内部管理制度。第 2 条 按时完成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及各类考核指标。第 3 条 负责协助主任做好调度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第 4 条 值班调度员要准确无误地计算各种数据,做好交接班记录、原始记录、各类台帐等。第 5 条 做好上级通知、通报的接收和下达工作,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有关采面的初采、初放、回撤,巷道开门、预透、贯穿等工作。第 6 条 深化井下熟悉生产情况,掌握生产动态,对矿井生产中存在的重点问题做到及时调度指挥,并认真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协调解决。第 7 条 下井调度员保持与调度信息中心的联系,及时汇报生产动态。认真认真填写下井记录,做好信息反馈。第 8 条 做好质量标准化达标资料的整理、汇总。第 9 条 严格现场交接班制度,做到现场交接班。第 10 条 按时完成领导安排的临时性工作和现场盯岗任务第 11 条 必须尽职尽责,法律规范操作行为,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 12 条 违规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第 13 条 工人屡次违规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予以制止的。第 14 条 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实行有效措施的。第 15 条 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监察指令的。第 16 条 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如实上报煤矿事故的。第 17 条 伪造甚至蓄意破坏事故现场的。第 18 条 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 19 条 煤矿发生事故,不根据事故程序处理或组织处理出现重大失误的。上述条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煤矿有关管理规定及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第 20 条 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不能及时完成、各类考核指标完不成,负直接责任。第 21 条 调度质量标准化季度验收达标中出现工作失误,负主要责任。第 22 条 值班调度员要准确无误地计算各种数据,做好交接班记录、原始记录、各类台帐等,否则负直接责任。第 23 条 上级通知、通报的接收和下达工作不及时,有关采面的初采、初放、回撤,巷道开门、预透、贯穿不根据相关规定上报,负直接责任。第 24 条.井下生产情况不熟悉,生产动态掌握不清楚,重点工作调度不力,造成影响安全生产的,负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