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考核及奖惩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全员质量意识、创优意识,提高企业的信誉和知名度,集团公司特制定本项制度。1、质量考核1.1 凡在机电类特种设备的维修和安装的过程当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安装或维修质量不符合相关质量标准,一般需作返工,加固处理的均构成工程质量事故。1.2 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两类。一般质量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 1250 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指凡安装维修质量低劣导致机械设备报废、影响设备使用功能,直接经济损失 5--10 万元的工程质量事故。1.3 发生安装和维修质量事故后,必须立即逐级上报。直接经济损失 2 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报公司一级。2 万元以上的报集团公司一级,并同时报告甲方单位或监理。1.4 重大质量事故按铁道部、建设部有关规定调查处理。直接经济损失 5 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由公司组织调查处理,直接经济损失 5 万元至 10 万元的一般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处理,事故调查处理必须根据“四不放过”(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责任人及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无整改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原则办理,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对有关责任人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奖惩制度2.1 在安装和维修过程当中应推行质量激励约束机制,推行内部质量保证金制度,根据“优质优价”的原则,奖优罚劣。对受到甲方表彰的项目,应给予一次奖励,同时对在工程质量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亦应给予奖励。发生质量事故,应根据调查结果对事故单位和事故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2.2 对施工生产中,工作仔细负责,防止一般质量事故及以上者的单位或个人一次奖励 500-1250 元。2.3 对施工生产中,工作仔细负责,在工程质量方面有突出成绩的个人一次奖励 250 元。2.4 奖金来源:除质量保证金罚没部分及事故罚款外,不足部分由公司列支。2.5 一般质量事故(经济损失 1000-2 万元)对责任单位处罚 3250元,对责任人处罚 300-250 元,行政警告处分。2.6 发生直接经济损失 2 万元以上的质量事故,按其直接经济损失费用的 10-30%,对事故单位进行处罚,对责任人处罚 500-1250元,行政记过处分。2.7 对质量体系不健全,质量责任制不落实,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低劣,给企业声誉造成严重影响的项目,对项目经理部处以 1-2万元罚款。2.8 对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给企业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