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质量安全第一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设物资、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二条 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以内从事铁路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 铁路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并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制作检查记录留存备查
第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法律规范
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依法对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负责,监理单位依法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高速铁路和地质构造复杂的铁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制度
第五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六条 铁路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设备等产品,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质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七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建设工期,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法律规范合理确定、调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前款规定要求铁路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压缩建设工期
第八条 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由铁路运输企业进行运营安全评估
经验收、评估合格,符合运营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运营
第九条 在铁路线路及其邻近区域进行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应当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铁路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相关铁路运输企业和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根据方案进行施工
施工完毕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影响铁路运营安全
第十条 新建、改建设计开行时速 120 公里以上列车的铁路或者设计运输量达到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较大运输量标准的铁路,需要与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