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以下简称环境事故)是指:使环境受到污染、生态环境受到破坏,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第三条环境事故的报告、应急、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事故,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四条环境事故调查由直线领导组织,各级直线组织具体负责
第五条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政府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收集、汇总、统计、分析各类环境事故;参与或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章事故分类和分级第六条根据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油田公司环境事故主要分为六类:(一)水环境污染事故;(二)有毒气体扩散事故;(三)辐射污染事故;(四)溢油事故;(五)危险化学品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六)生态环境破坏事故
第七条根据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程度及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形,环境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环境事故,包括下列各项之一: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
(二)重大环境事故,包括下列各项之一: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