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土地管理法》对比2019 年 8 月 26 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本决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修改前修改后第一章总则新增第六条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