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应急照明设计规范概述在实际建筑工程中,应急照明电源的选择应根据建筑物的层数、规模大小、复杂程度、建筑内停留和流动人员的多少、建筑物内的生产和使用特点、火灾危险程度及建筑物的重要程度,以及其他应急电源的设置情况等等,综合考虑并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比较,选择出最优的应急照明电源。组合电源方式具有二种以上电源的优点,单方缺点可以互补。虽然投资较大,但由于可靠性高,在高层建筑和一些特别重要的大型建筑中仍普遍采用编辑本段应急照明设计、施工规范在工业和民用建筑中,安全照明系统已引起普遍重视。因为它是在紧急情况下,保障人的生产安全,并保证安全地撤离危险场所。同时可进行必要的操作,以有效地制止灾害或故障蔓延的必要设施。国内外照明指南和标准国际照明委员会(CIE)和不少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规范和法规。例如有:建筑物的内部的安全照明指南[(CIE)81-49 号技术文件];安全照明[U.S.A.(NEC)87-700(美国电气法规)];事故、疏散和警卫照明[原苏联 CHNn11-4-79(照明设计规范)];安全照明[日本《照明手册》1978]……。我国亦有相应规范、标准:消防安全标志 GB13495-92;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15630-19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通用技术条件 GA54-9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T16-92。消防安全标志《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92 节录第 3.4.5 条在标志远离指示文物时,必须联用方向辅助标志。如果标志与其指示物很近,人们一眼即可看到标志的指示物,方向辅助标志可以省略。第 3.5.6 条方向辅助标志的颜色应与联用的图形标志的颜色统一。第 3.6.2 条文字辅助标志应该与图形标志或(和)方向辅助标志联用。当图形标志与其指示物很近,表示意义很明显,人们很容易看懂时,文字辅助标志可以省略。第 3.6.7 条机场、海外、饭店等国际旅客较多的地方,可以采用中英文两种文字辅助标志。消防安全示志设置要求《消防安全示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 节录:第 5.1 条商场(店)、影剧院、娱乐厅、体育馆、医院、饭店、旅馆、高层公寓和候车(船、机)室大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处、层间异位的楼梯间(如避难层的楼梯间)、大型公共建筑常用的光电感应自动门或 360 度旋转门旁设置的一般平开疏散门,必须相应地设置“安全出口"标志。在远离安全出口的地方,应将“安全出口"标志与“疏散通道方向”标志联合设置,箭头必须指向通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