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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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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办法(2024) 上海市金山区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基层住房所、各业主委员会、各物业服务企业: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办法 为确保我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法律规范,维护广阔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及《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现对进一步法律规范我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住宅物业维修和更新实施费用的授权 1、物业服务企业不需授权可直接组织实施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范围: 小区总建筑面积 10 万平方米以下(含 10 万平方米),单个项目使用资金单次上限 1000 元; 小区总建筑面积 10 万平方米以上,单个项目使用资金单次上限 2000 元。 2、经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范围: 小区总建筑面积 10 万平方米以下(含 10 万平方米),单个项目使用资金单次上限 1 万元,一年累计不得超出 5 万元; 小区总建筑面积 10 万~20 万平方米之间,单个项目使用资金单次上限 2 万元,一年累计不得超出 10 万元; 小区总建筑面积 20 万~40 万平方米之间,单个项目使用资金单次上限 3 万元,一年累计不得超出 15 万元; 小区总建筑面积 40 万平方米以上,另行协商。 3、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及更新费用单个项目使用资金单次超出第 1、2 范围的,需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小组经占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 2/3 以上且占总人数 2/3 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且不得与业主大会对全体共用部分作出的决定相抵触。 二、住宅物业维修和更新实施的要求 1、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资金用途规定,制定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年度计划于每年 2 月份之前报业主委员会审核,审核通过后报所在地住房保障所备案。 2、维修项目在年度养护计划中无列明的(除应急维修项目和特别情况外),不可在维修资金中列支。 3、物业维修、更新、改造单项项目金额在 1 万元以上的在实施之前报所在地住房保障所,经住房保障所备案后方可实施。项目实施完毕后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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