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1) [lawsuit]∶诉讼打官司一到任就有一件人命官司详至案下
——《红楼梦》(2) [goverment office]∶旧指官府后来不合偷了店主人家钱财,被捉住了,要送官司问罪
——《水浒》人们通常所说的打官司是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了解决某一案件所进行的全部活动也就是所谓打官司的全部内容
其中,起诉、审判和执行是进行诉讼即打官司的三个最基本的阶段
根据我国人民法院职责范围以及案件性质,我们又可以把诉讼划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种
行政诉讼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法律授权的组织因其职权行为而引发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解决这种争议诉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对该职权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对其是否正当、合法作出判定,以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诉讼活动
人们俗称为“民告官”,也叫打行政官司
“官司”一词是民间从古到今的通俗说法
“官”和“司”旧时本意都指“官方”、“官府”、“官吏”、“掌管”等意思,因而,发生利害冲突的双方到官府或官员那里去请求裁决是非,官府或官员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裁断的整个活动,民间就称之为“官司”
而对于发生利害冲突的双方来说,他们到官府或长官那里去告状,请求裁决是非 ,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的活动,或者因为被人告到官府或者长官那里同对方争论辩白,以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的活动,则被称为打官司
“官司” 和“打官司”这种说法至今在民间仍很普遍,有些地方甚至还把受剥夺自由的刑罚处罚说成是“吃官司”
“官司”或“打官司”用法律术语和语言来表示就叫诉讼
当然这只是指打到司法机关去的那一部分官司,打到其他机关或某个领导那里去的官司就不能称之为诉讼
今日所称打官司或诉讼,在我国是指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下同)、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有关的人依照法律为解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或解决权利义务纠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