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诉检察官选任情况调研报告 主诉检察官选任情况调研报告为提高出庭支持公诉的质量和树立公诉人良好的社会形象1999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就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工作作出了具体部署,提出要建立主诉检察官定期考评、滚动选任、优胜劣汰的管理制度
下面笔者就主诉检察官的选任谈一点拙见
一、主诉检察官选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目前主诉检察官的选任方法主要有:1、资格或条件:较好的政治素养;担任检察官职务;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较高业务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
2、考试、考核
一般有各检察院视情进行
一般规定为两年
但大部份检察院没有规定或没有严格执行
4、特别规定
主诉检察官所在部门的领导为当任主诉检察官
存在的问题:1、缺乏法律性
从主诉检察官的工作职责看,其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应高于一般检察官,在主诉检察官的选任上应严于一般检察官,那么任职条件必须与《检察官法》规定的条件相一致,并在取得检察官资格的基础上参加比检察官更高层次的司法考试
现主诉检察官的任职条件与《检察官法》的规定不一致,甚至低于《检察官法》规定的条件,如学历要求,很多检察院只规定为大专以上,明显与《检察官法》不符
2、缺乏统一性
没有规定主诉检察官的比例数,有的院 6:1,有的则 2:1
主诉检察官的综合素养也极不平衡
直接影响主诉检察官的形象
3、缺乏法律规范性
主诉检察官的选任没有统一的程序,直接影响主诉检察官的质量
4、没有统一规定主诉检察官的任期
5、主诉检察官考评委员会或(小组)不能真正承担考评责任
6、部门负责人为当任主诉检察官缺乏依据
二、对主诉检察官选任的思考1、规定主诉检察官考评委员会为主诉检察官选任管理机构
在市级以上检察院设立主诉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统一负责主诉检察官的任免工作,基层院成立主诉检察官考评小组负责主诉检察官的任免报批手续
2、确定主诉检察官的任职条件和比例
主诉检察官的任职条件应根据《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