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依兰夹信山风电场项目强制性条文汇编风电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黑龙江润电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管理,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的过程就是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强制性条文的过程
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的编制与执行应与建设工程日常的质量与安全管理紧密结合,监督检查应与管理体系合规性检查有机结合,切忌“两层皮”和形式主义,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和增加额外的负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新建、扩建工程项目,参与其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均应贯彻执行
第二章强条实施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在工程正式开工建设前,应成立强制性条文执行领导小组
第五条强制性条文执行领导小组由项目监理部和各参建单位项目部组成
强制性条文执行领导小组职责为:1负责贯彻《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领导工作,负责技术管理,负责《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中安全条款的监督检查,负责本专业《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相关条款的组织实施
2监理单位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监督实施单位,监理工程师负责本专业强制性条文的监督实施
3施工单位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实施单位,负责强制性条文的实施,并做好自查工作
第六条各参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监理部总监为贯彻《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第一责任人;并指定本部门人员具体负责《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在本工程中的实施与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强条实施依据的管理第七条工程建设必须执行以下条例、标准规定的强制性执行条文: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5《特种设备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