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许经营合同产品特许经营合同 1 甲方: 乙方(特约经销商): 甲乙双方基于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经销甲方产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授权经销 1、甲方在此授权乙方于本协议有效期内在甲方指定的行政区域(以下称销售区域)内销售甲方的产品,成为甲方产品的经销商 2、尽管有上述授权,但甲方仍保留权利,自行将其产品出售给销售区域内的主要客户,主要客户名单及其不时的修改由甲方随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乙方不得向销售区域内的甲方主要客户销售甲方的产品
但甲方自行出售的价格不得低于甲方根据本协议书
3、乙方的经销权不是独占和排他的
甲方仍保留权利,自行决定授权其它的销售商在该销售区域内销售甲方的产品
但甲方出售给其它乙方的货品价格不低于甲方根据本协议书规定在当时出售给乙方的货品价格单上的价格
4、甲方和乙方之间仅限于甲方产品经销的关系,为互相独立的合同缔约方双方
因此,乙方不得以或试图以甲方或其任何关联公司或附属公司的合伙人、代表、代理人或特许商的身份开展业务或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作如此表述
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因本协议书而被视为与甲方或其任何关联公司和附属公司有上述关系
乙方应以本人身份进行产品销售,并且为自身利益与顾客签订购销合同,并且应自行独立承担其在该等购销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
乙方不得代表甲方签订任何合同性文件或作出任何承诺、声明、保证或陈述
乙方违反前述规定所签订的合同性文件和作出的任何承诺、声明、保证或陈述对甲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 分销区域、渠道和产品 风险提示: 在签订经销合同时,应当对商品的规格、质量以及销售区域、是否是独家代理经销等做出明确约定,避开双方在协议履行中产生争议
对上述情况约定不明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常会伴随发生“经销商超范围销售”的情况,致使合同履行争议重重而最终夭折、亏损
1、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