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精髓笔记:工资福利 一、工资分派的概念 是劳动者通过提供劳动从其所在用人单位获得的所有劳动酬劳,包括用人单位以多种形式支付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助、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状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不包括支付劳动者的保险福利费用及其他非劳动收入。 二、工资的构成形式及基本原则 劳动酬劳从构成形式上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和津贴 (一)计时工资:按照计时工资原则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酬劳。月工资、日工资制、小时工资制。 特点:操作简单,合用任何企业和工种 (二)计件工资: 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酬劳。特点是劳动酬劳与劳动成果直接联络起来。 (三)奖金 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酬劳和增收节支的劳动酬劳。 超产奖---按超额劳动成果的数额来支付。 质量奖---完毕产量的前提下,以产品的合格率作为考核原则。 节省奖---在完毕生产任务的前提下,按节省原材料、燃料消耗的数额支付。 安全生产奖---在完毕生产任务的前提下,按安全生产的状况予以奖励。 (四)津贴和补助 为了赔偿职工特殊的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生活费用,以及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一类补充性费用。 1)特殊劳动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和额外消耗而设的津贴,如矿上井下津贴 。 2)特殊的劳动消耗和额外生活支出而设的津贴,林区津贴、山区驻岛津贴。 3)为特种保健规定而设的津贴。 (五)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酬劳(掌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原则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酬劳: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150%的工资酬劳;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200%的工资酬劳;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300%的工资酬劳。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工作制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劳动;工作日是法定节日的,要按照《劳动法》第 44 条的规定,支付给职工不低于工资的 300%的工资酬劳。 (六)特殊状况下支付的工资 国家除规定法定节日为带薪假期外,还规定职工在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期间,用人单位需依法支付工资。 三、工资支付(掌握) 工资发放的详细措施。重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状况下的工资支付。 (一)工资支付的形式: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二)工资支付的项目:工资总额包括计时、计件、奖金、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