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汇川区刘某某烟花爆竹零售店安全生产违法案 20XX 年 3 月 25 日遵义市汇川区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刘某某烟花爆竹店开展了烟花爆竹经营户专项行政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店店内存放的烟花爆竹含药量为 121
04Kg,超过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载明的范围是含药量不超过 100kg)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现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将超量的烟花爆竹转存于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并处罚款人民币 1000 元的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危险等级和核定限量
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本案案情清楚,当事人在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未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存放,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符合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的罚款: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存放的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