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签订租赁合同作为企业间借贷行为的担保 一、案情简介:以签订租赁合同作为企业间借贷行为的担保 2024 年 11 月 21 日,**特公司与**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特公司将涉案房屋租赁给**公司
该合同第十条约定:双方一致同意,如在 2024 年 5 月 11 日前,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房屋租金及已付租金 20%的违约金,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退还甲方租金收条,双方不再承担其他责任
本条款为甲方的一次性选择性权利,逾期不再享有
甲方在上述期限内未全部偿还乙方租金及其违约金的,甲方无权再以任何理由解除合同
2024 年 11 月 22 日,**公司向**特公司支付 450 万元租金
后**特公司未能根据约定于 2024 年5 月 11 日前退还租金及支付违约金,**公司入驻涉案租赁场地及房屋
**特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公司向该公司提供的是借款而非交纳租金,该公司已分 5 笔向**公司支付利息 787500 元
**特公司请求判令双方于 2024 年 11 月 21 日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二、法院判决:二审驳回一审原告诉讼请求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特公司与**公司虽然形式上签订的是租赁合同,但双方之间实际上是借款关系,**特公司向**公司借款 450 万元,其后**特公司按月向**公司支付了几笔借款利息
因双方企业间资金拆借的行为系法律法规所禁止,故双方以签订租赁合同的合法形式掩盖企业间资金拆借的非法目的,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应属无效
据此判决:**特公司与**公司于 2024 年 11月 21 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判决后,**公司提起上诉,主张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企业间的临时资金拆借行为现属合法有效
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特公司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1、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