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监事会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法律规范市管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加强监事会建设及其成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省省管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监事会对市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含财务总监,下同)执行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公司财务进行监督检查,对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第四条派驻监事会的公司名单由市国资委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决定。 第五条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国有资本收益中列支。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及其职责 第六条监事会由主席、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少于 3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少于 5 人,其中监事会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第七条监事会成员分为职工监事和外派监事,市国资委向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主席和外派监事;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推举股东代表监事,监事会主席由市国资委依法推举,经全体监事选举产生。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市国资委备案。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条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 3 年,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连选连任。外派监事不在同一公司连续任职。 第九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根据专业化和职业化的方向,通过组织选派、市场化选聘等方式选任外派监事。 第十条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无不良履职记录;(二)熟悉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三)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财务、审计或者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推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制度情况,监督公司章程执行情况,监督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建立及运行情况;(二)监督检查公司的财务,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