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概念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猎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猎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条文 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猎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猎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猎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有用性并经权利人实行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犯罪构成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客观要件 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1、首先,行为对象为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商业秘密是一种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
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既可能以文字、图象为载体,也可能以实物为载体,还可能存在于人的大脑或操作方式中
第二,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事项,即必须是仅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人知悉的事项
第三,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