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保全的本质一、债的保全的本质 合同保全从本质上讲就是一种债的保全
它“系债权人基于债主效力对于债务人以外之人所及之一种法律的效力,故称为债之对外效力”
人们知道,债作为一种可期待的信用,只有具备可靠的保障时才能得以实现
而合同保全制度是指合同债权人在合同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或者说应当增加而未增加,因此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时,法律给予债权人用以保证其债权实现的措施
具体而言,中国《民法典》第 535 条、第 538 条至第 540条分别确立了由债权人的代位权和债权人的撤销权组成的合同保全制度,使代位权、撤销权成为债权人的一项重要的实体权利,填补了立法上的一项空白
二、债的保全方式有什么 (一)保证可以作为诉讼保全担保的方式 《民法典》(2024
1 生效)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 (二)抵押可以作为诉讼保全担保的方式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 根据该条规定,在申请人申请实行保全措施时,当申请人或者申请人与被保全人以外的第三人,同意在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情形下,以该财产为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失,对被保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当然可以作为抵押人
对此,人民法院应当告知抵押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抵押财产不得买卖、处置,必要时还可以要求抵押人为该财产购买必要的保险,以防止因意外灭失而导致损害被保全人利益
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往往忽略了对担保物的查封,只是扣押担保物的权属证书
仅仅扣押担保物的权属证书